環團赴經濟部要求《礦業法》非修不可;環保署也擬修正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」,免除礦權展延「免做環評」。水泥公會昨(10)日指出,礦權展延只是單純的權利延續,本質上並非開發行為,環保署及環團要求礦權展限需環評,違反法律保留原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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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泥公會更強調,如果礦業法修正草案通過,在目前環評時程冗長,且易遭環團影響的環境下,將讓產業經營充滿高度不確定性,進而導致相關產業崩解、勞工失業。陳舊待修的礦業法因為亞泥案引爆爭議,礦務局預計6月底將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。目前部分立委提案修正的「礦業法」,修改內容包含限縮礦業權年限與展限次數、礦業權到期展限尚未准駁前應停止採礦、礦業權展限須重新申請礦業用地(即重辦環評)、定期檢討經濟效益,認定不應開發者可隨時廢止礦業權、刪除原第31條補償及第47條提存等規定,並在審議程序中弱化主管機關權能。

水泥公會希望維持現行礦業法、礦業權展限與相關環評法規的規定,並依循經濟部工業局訂定的「水泥工業發展策略與措施」,延續水泥產業者合法採礦,並照顧在地居民及相關產業鏈勞工的工作及家庭生計。昨日包括荒野保護協會等環保團體在經濟部門口舉行記者會。環團批評,礦業法第31、47條被外界認為是霸王條款,礦業展延採「負面表列」,除非少數情形,否則主管機關原則上許可展延,且業者不需事先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就可以開採。像是亞泥案礦權展延一延就是20年,卻不需要經過土地所有人同意,也不需要當地原住民部落同意,同時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,原住民族應享有「知情同意權」的規定。對此,礦務局主任秘書徐銘宏表示初步的修法草案已出爐,爭議較大的第31、47條會有調整。第31條將不再採負面表列,礦權展延部分會加強管理,也會依照開發面積、區位等因素,適度納入第3方意見。且未來業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是申請礦權展延,都必須事先取得土地大園1對1英文家教課程所有權人同意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,還要與原民會協商。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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